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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军安与殷伟、湖南省禹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安,殷伟,湖南省禹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129-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安,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殷伟,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省禹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564号三重才园1栋206房。法定代表人殷伟。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李军安与被执行人殷伟、湖南省禹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8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省禹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四总居委会的土地及地上四栋房产(土地权利证书号:安国用(2011)378号,房屋书证号分别为:A0007048、A0007049、A0007050、A0007051),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殷伟、湖南省禹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5114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南省禹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四总居委会的土地及地上四栋房产(土地权利证书号:安国用(2011)378号,房屋书证号分别为:A0007048、A0007049、A0007050、A00070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