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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学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学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胡某,男,生于1999年12月11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李群利(原告母亲),生于1973年11月7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英,女,生于1953年4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学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洪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