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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和建安与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建安,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恢10号申请人:和建安,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法定代表人任富强,该公司经理。和建安申请执行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和建安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653677元及利息、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经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履行完毕,申请人和建安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和建安申请执行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