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