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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孙爱玉与李仁香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玉,李仁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孙爱玉。被执行人李仁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高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仁香的银行存款13217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