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春慧、薛英贵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春慧,薛英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峰,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马春慧,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双城市。被执行人薛英贵,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双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春慧、薛英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抵押物,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