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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执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六路。法定代表人贾向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经理。鹤壁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鹤仲裁字第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案件需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鹤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鹤仲裁字第2号���裁裁决指定鹤壁市山城区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保军审 判 员  冯保勇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