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付万贵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万贵,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61-1号原告:付万贵,男,194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游友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红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营运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螃蟹甲停保场。负责人:佘诗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伟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付万贵与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葵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