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鹏健与林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健,林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432-1号原告陈鹏健,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号码×××8039。被告林俊华,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号码×××1912。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鹏健诉被告林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俊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健撤回对被告林俊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鹏健负担。审 判 长 谭学明人民陪审员 黄瑞玲人民陪审员 赵锦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云爱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