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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鹏健与林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健,林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432-1号原告陈鹏健,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号码×××8039。被告林俊华,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号码×××1912。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鹏健诉被告林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俊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健撤回对被告林俊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鹏健负担。审 判 长  谭学明人民陪审员  黄瑞玲人民陪审员  赵锦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云爱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