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红丽与赵俊生、新密市安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丽,赵俊生,新密市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12号申请人高红丽,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俊生,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新密市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红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俊生、新密市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俊生、新密市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946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