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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子爱与来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爱,来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179号申请执行人:朱子爱,女。被执行人:来旭,男。申请执行人朱子爱与被执行人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莒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来旭外出务工,长期不在家,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向被执行人来旭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查询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莒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