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朋新与屈留宣、马够妮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新,屈留宣,马够妮,屈某甲,屈某乙,屈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47-1号原告李朋新。被告屈留宣。被告马够妮。被告屈某甲。被告屈某乙。被告屈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新与被告屈留宣、马够妮、屈某甲、屈某乙、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朋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