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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刘小明与袁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明,袁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37号原告:刘小明,市民。委托代理人:王庆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德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明诉被告袁德明财产所有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被告在转让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争议发生后的管辖法院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或者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或者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