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尧高诉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高,王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8民初182号原告刘尧高,男,汉族。被告王永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尧高诉被告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尧高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禄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