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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8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尧高诉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高,王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8民初182号原告刘尧高,男,汉族。被告王永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尧高诉被告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尧高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禄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