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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116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17日,汉族,务农。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21日,汉族,务农。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因已与被告杨某某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远强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