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秦建兴与秦玉、郭丽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建兴,秦玉,郭丽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财保53号申请人秦建兴。被申请人秦玉。被申请人郭丽春。申请人秦建兴与被申请人秦玉、郭丽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秦建兴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玉、郭丽春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建兴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秦玉、郭丽春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秦玉、郭丽春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秦建兴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晓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袁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