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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金刚申请执行刘凯、刘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刚,刘凯,刘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刚,男。被执行人刘凯,男。被执行人刘雁,女。申请执行人李金刚与被执行人刘凯、刘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凯、刘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金刚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刘凯、刘雁偿还人民币及利息7522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凯、刘雁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刘凯、刘雁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金刚已明确表示等刘凯、刘雁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凯、刘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金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刘凯、刘雁新的线索,李金刚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占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