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方国利与被告张卫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利,张卫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20号原告方国利,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卫涛,男,32岁,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方国利与被告张卫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方国利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