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蔼延,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红伟,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