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9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志民装饰材料经销处诉韩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志民装饰材料经销处,韩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923-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志民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板市西院。经营者:张志民,居民。被告:韩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志民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告韩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志民装饰材料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健名下冀B×××××号雪弗兰克鲁斯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50000元),并由经营者张志民提供其名下冀B×××××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担保人于艳双提供银行存款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志民装饰材料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健名下���B×××××号雪弗兰克鲁斯牌小型轿车;二、查封经营者张志民名下冀B×××××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三、冻结担保人于艳双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国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