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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建、陈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建,陈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建,农民。被执行人陈媛飞,农民。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建、陈媛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阳建、陈媛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阳建、陈媛飞交清了案件款和执行费,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蒙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慧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