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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韦X华与谢X权、谢X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X华,谢X权,谢X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93号原告韦X华。被告谢X权。被告谢X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韦X华与被告谢X权、谢X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X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X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韦X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柳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