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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少波与梁新鸽、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波,梁新鸽,栗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5民初1号原告张少波,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梁新鸽,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栗雷,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张少波诉被告梁新鸽、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新鸽、栗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少波诉称,2014年1月13日,被告梁新鸽向原告借款70000元,承诺2014年6月30日还清,利息2%,到期不还清本息则支付违约金3%,被告栗雷(栗秋信)提供担保,原告从银行取钱70000元交给了被告梁新鸽,但被告梁新鸽至今未偿还本息,被告借款期限差12天满半年,应支付的利息为70000×11.2%。按照约定,被告从2014年7月1日起应当承担违约金到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担保人栗雷应当对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梁新鸽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784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3%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时止;2.担保人栗雷(栗秋信)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梁新鸽未到庭,未答辩。被告栗雷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梁新鸽打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据,借款人梁新鸽因急需用钱,经米道苹说和,借张少波现金柒万元整,月息2分(月息按百分之二计)每月付息,2014年6月30日前全额还清本息,逾期不还,按每月息百分之三(3分)支付利息。借款人:梁新鸽(410502197506143534),担保人:栗雷(410504197409301513)。并有张少波于2014年1月13日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7万元取款凭条一张。另查明,张少波自认梁新鸽于2015年10月份左右给付利息5000元,且张少波同意将逾期利息降为2分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借据一张;2.取款凭条一张以及原告当庭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示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新鸽向原告张少波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取款凭条为证,据此,张少波与梁新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张少波要求梁新鸽支付利息2分及逾期利息降为按照2分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栗雷为本借款的担保人,故对该借款事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少波要求栗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栗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新鸽追偿。被告梁新鸽、栗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需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新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少波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以7万元为基础,按照月息2分从2014年1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得数额应减去被告已偿还利息5000元。)二、被告栗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新鸽追偿。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梁新鸽、栗雷共同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