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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唐广斌与王渝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广斌,王渝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唐广斌被执行人王渝鑫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1执恢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渝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9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