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唐广斌与王渝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广斌,王渝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唐广斌被执行人王渝鑫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1执恢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渝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9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