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云良与柴文兰、张汶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良,柴文兰,张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55号申请执���人刘云良,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柴文兰,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张汶安,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云良与被执行人柴文兰、张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