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莲池支行与张翠华、张玉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莲池支行,张翠华,张玉刚,王文强,陈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莲池支行。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号。被执行人张翠华。被执行人张玉刚。被执行人王文强。被执行人陈延峰。本院执行的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莲池支行申请执行张翠华、张玉刚、王文强、陈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