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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蒋爱巧与汪侠、陆道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爱巧,汪侠,陆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蒋爱巧,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汪侠,原名汪晓侠,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陆道宏,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爱巧与被执行人汪侠、陆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