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佳与王啟、驻马店市农机安全互助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佳,王啟,驻马店市农机安全互助管理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30号原告贾佳,女,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被告王啟,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被告驻马店市农机安全互助管理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佳与被告王啟、驻马店市农机安全互助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贾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佳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贾佳承担。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