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勇良与吴清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良,吴清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614号原告郭勇良,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吴清贵,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1-1号华景嘉园1幢301、302、401、402。负责人王水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勇良与被告吴清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国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