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郑学州,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亚东,系该××职工。被执行人: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邬静国,该××总经理。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船用产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武汉海事法院于2014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武汉海事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2015年9月23日武汉海事法院将本案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一并移送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收到委托执行函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海事法院(2014)武海法商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