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理委员会与通用光伏能源(烟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理委员会,通用光伏能源(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庆,主任。被执行人通用光伏能源(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廖惠民,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烟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通用光伏能源(烟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山区英特尔大道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福涉外房字第××号项下,建筑面积25679.85平方米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烟国用(2009)第30048号项下2253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2016年1月29日本院委托相关机构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2016年2月3日烟台光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烟光估(2016)Y002号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13073.27万元。2016年2月3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在法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认定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通用光伏能源(烟台)有限公司位于福山区英特尔大道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福涉外房字第××号项下,建筑面积25679.85平方米的房产及无证部分建筑面积133.8平方米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烟国用(2009)第30048号项下2253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用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数额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国审判员 林文江审判员 宫殿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翠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06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永达街881号。法定代表人刘庆,主任。被执行人通用光伏能源(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英特尔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廖惠民,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烟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通用光伏能源(烟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山区英特尔大道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福涉外房字第××号项下建筑面积25679.85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09)第30048号项下面积2253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2016年1月29日本院委托相关机构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2016年2月3日烟台光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烟光估(2016)Y002号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13073.27万元。2016年2月3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在法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认定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鲁06执字第76-2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2016年3月7日下午14:00分、2016年3月25日上午9:30分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程序结束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04586160.00元接受上述房地产,其中一部分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98990338.87元的债务,剩余价值部分5595821.13元变现交付到法院指定账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房地产,并将剩余价值部分5595821.13元交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通用光伏能源(烟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山区英特尔大道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福涉外房字第××号项下建筑面积25679.85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09)第30048号项下2253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计作价104586160.00元交申请执行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理委员会所有,其中一部分价值的资产抵偿本案所欠债务,剩余价值部分5595821.13元折现金交付到法院指定账户。二、申请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理委员会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春国审判员林文江审判员宫殿基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唐翠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