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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杨洪玲与马成聚、马成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洪玲,马成聚,马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320-1号原告杨洪玲。被告马成聚。被告马成来。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杨洪玲与被告马成聚、马成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32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马成聚、马成来的银行存款15万元,现因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马成聚、马成来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