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李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张立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军,农民。上诉人李玉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玉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玉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李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媛媛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边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