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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李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张立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军,农民。上诉人李玉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玉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玉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李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媛媛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边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