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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顾学明与李多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学明,李多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15号原告:顾学明,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多礼,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顾学明与被告李多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学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顾学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