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顾学明与李多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学明,李多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15号原告:顾学明,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多礼,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顾学明与被告李多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学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顾学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