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751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庆东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