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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751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庆东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