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泗水县国美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执59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3)济民三初字第149号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振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