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玉良与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良,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4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良。被执行人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688号安徽商务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杨金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爱尚街·海乐汇地下一层C区C4-10号的商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