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史某某等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78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11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4月2日被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鸿祥,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甲,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4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乙,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5)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及辩护人杨鸿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其自家的楼顶上开设赌场,并邀约被告人姚某某帮其抽头渔利、被告人周某某帮其望风,赌场开设后由被告人崔某某在赌场内坐庄并由被告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负责为被告人崔某某收取赌资及支付赌资,赌场内参赌人员达20人。被告人史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史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史某某、姚某某、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姚某某、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仅仅是为赌场开门,且其2009年所犯的罪与本案无关,其不属于累犯。被告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均声称其只是参与了赌博,只是帮坐庄的人“杀岗”。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六名被告人的户籍(口)证明,抓获经过,六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某波、龙某某、王某富、李某珍、李某军、王某志、陈某某、张某、李某琼、陶某某、王某、万某、张某芬、李某英、李某福、曾某某、张某福、杨某某、娜某某、胡某某、李某忠、袁某某、唐某某、宋某某、李某兰、王某琼、普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09)双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2010)双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禄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开设赌场并邀约被告人姚某某为其抽头渔利、被告人周某某为其望风,被告人崔某某在赌场内坐庄并由被告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负责收取、支付赌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史某某、姚某某、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辩解,本院认为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的辩解,本院认为两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构成,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四、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五、被告人李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缓刑,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的四个月零九天。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六、被告人李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七、查获的铁质工具箱一个、电子遥控器一个、扑克牌一副以及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45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晓迎代理审判员 刘鹏辉人民陪审员 韦 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 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