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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51号原告:朱某,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辛某,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长喜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