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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佟俊杰申请宋伟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俊杰,宋伟、邵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佟俊杰。被执行人:宋伟、邵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俊杰与被执行人宋伟、邵玉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伟、邵玉梅有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小彭执行员  李伟东执行员  宫耀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