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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雪峰,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财保12号申请人李雪峰,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6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法定代表人周金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雪峰诉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为确保以后的判决顺利执行,申请人李雪峰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永兴片区主干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标段)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101500元,申请人李雪峰自愿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某支行定期存单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川18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对相应财产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李雪峰以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按(2016)川1803民初130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了50000元,余款51500元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永兴���区主干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标段)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101500元(壹拾万壹仟伍佰元整)的扣留;二、解除对申请人李雪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某支行定期存单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传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