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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黑山县某某焖肉馆诉被告李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焖肉馆,李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黑山县某某焖肉馆。负责人张某,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黑山县。被告李某,男,35岁,住黑山县。原告黑山县某某焖肉馆诉被告李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某某焖肉馆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