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与赵文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赵文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22号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城建设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鹏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文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临猗县金鼎花园7号楼2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补交了所欠供暖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丰收审 判 员 谢海涛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