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爱玲与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爱玲,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爱玲。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朱林(实习),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郑鹏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焱、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爱玲与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马爱玲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作为马爱玲所在单位按时、足额参加了工伤保险,马爱玲对其工伤待遇由河南省工伤保险郑州铁路局办事处经办并无异议,故马爱玲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爱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给原告马爱玲。宣判后,上诉人马爱玲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此案应属于人民院民事管辖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作为上诉人马爱玲所在单位按时、足额参加了工伤保险,上诉人马爱玲对其工伤待遇由河南省工伤保险郑州铁路局办事处经办并无异议,故马爱玲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马爱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于岸峰审判员 李长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芦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