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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中玉、李子辉、赵辉、赵启生、潘永信、李子杰申请执行赵建、张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玉,李子辉,赵辉,赵启生,潘永信,李子杰,赵建,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李中玉,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姜湖行政村腰西二队。申请执行人李子辉,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姜湖行政村。申请执行人赵辉,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东王行政村前。申请执行人赵启生,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东王行政村。申请执行人潘永信,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姜湖行政村。申请执行人李子杰,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姜湖行政村腰西。被执行人赵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巩营行政村东村。被执行人张亮,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巩营行政村西村。李中玉、李子辉、赵辉、赵启生、潘永信、李子杰申请执行赵建、张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