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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努尔喀玛丽•库依克与被执行人王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努尔喀玛丽·库依克,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努尔喀玛丽·库依克,女,1941年10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吉木乃县。委托代理人:吴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申请执行人努尔喀玛丽•库依克与被执行人王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努尔喀玛丽•库依克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志强给付赔偿款401863.2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注册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被执行人王志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洪   旭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古丽尼沙·塞甫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