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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88-1号原告:李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某乙,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家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乙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李某甲银行存款30000元和40000元(开户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广德支行和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村支行),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李某甲分别在中国银行广德支行和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村支行银行存款30000元和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