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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纳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纳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57-1号原告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沁阳市香港街1号。法定代表人贾应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纳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沁阳市中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新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纳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向被告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被告自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自动撤回反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清太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田小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