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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权诉被告王额日德木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权,王额日德木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45号原告刘永权,男,29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额日德木吐,男,3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权诉被告王额日德木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权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刘永权负担。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