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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金春利与陈淑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利,陈淑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173号原告金春利,男,1966年6月27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陈淑宜,女,1960年4月4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利诉被告陈淑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春利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金春利负担。审 判 员 丁大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玉梅 来自